关于印发《金山区专利工作示范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知局规〔2019〕1号
关于印发《金山区专利工作示范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金山区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规定》(金府发〔2016〕6号)要求,区知识产权局制定了《金山区专利工作示范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知识产权局
2019年7月12日
金山区专利工作示范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规范金山区专利工作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的认定与管理工作,根据《金山区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规定》(金府发〔2016〕6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示范单位的认定和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示范单位的申报、认定、管理和考核工作;
(二)审核示范单位的专利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
(三)开展宣传、培训和表彰活动,向全区推广专利工作经验。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第三条 申请示范单位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在本区注册三年及以上,且在本区缴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 已设置专利管理部门,至少配备1名专利工作者;
(三) 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3件,专利电子申请率不低于90%,且无非正常专利申请;
(四) 近两年企业专利许可、转让及专利产品、服务收入占年销售收入的30%以上;
(五) 重视开展专利宣传培训活动,管理人员及科技工作人员的培训率达到50%,员工的培训率达到30%;
(六) 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 已认定为或当年度申报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的企业不得申报。
第四条 申报示范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一)金山区专利工作示范单位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近三年财务报表;
(四)有效发明专利清单、专利证书复印件及最近一次缴纳专利年费收据复印件;
(五)近两年专利状况清单;
(六)专利工作者证书复印件;
(七)企业专利管理制度文件;
(八)开展专利工作宣传和培训的证明材料;
(九)其它证明材料。
第五条 示范单位每年评审一次,区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要求申报单位进行陈述和答辩,或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第六条 区知识产权局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和审议,审议通过的,在部门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有异议的,对举报的有关问题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不予认定。
第七条 经认定的示范单位名单在区政府网站予以公告,并颁发示范单位证书。
第三章 管理和考核
第八条 经认定的示范单位应根据申请和认定阶段的专利工作方案制定示范期限内的专利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
区知识产权局对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与示范单位签订为期两年的项目实施合同。
第九条 合同期满后六十天内,企业向区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的验收申请与总结报告。区知识产权局将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机构进行验收。
第十条 验收工作可采取会议审查、实地考察、现场测试、功能演示等方式进行。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合同的任务目标和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制度建设、人才培养和体制机制创新情况等。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示范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后可获得5万元资金补助,项目验收通过后再获得5万元资金补助。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须接受区财政局和区知识产权局的监督和绩效考核,并应当主要用于以下工作:
(一)专利申请和维护;
(二)专利战略的制定与实施;
(三)专利数据库、预警平台建设;
(四)专利托管、质押、转让和许可;
(五)专利人才培训;
(六)专利维权;
(七)专利管理标准化建设;
(八)其他专利工作。
第四章 监督
第十三条 如发现单位在申报、认定及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严重侵犯知识产权,挪用、挤占专项资金,或严重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取消申报资格或已认定的资格,追回已下拨的资金补助,5年内取消其申报知识产权相关项目的资格。
第十四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金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