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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7]33号)精神,根据《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实施办法》(沪文创办[2018]38号)和《闵行区加快推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若干意见》(闵委发[2018]35号)的要求,为规范闵行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区文创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

区文创资金由区财政局在区经委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四个部分。

一、优质文化创意企业落户扶持资金

根据《闵行区关于加快推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的操作细则》,按年度新引进优质文化创意企业审核的结果进行调整。

二、市、区两级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扶持项目资金

1.市文创资金项目区级配套资金:根据市文创资金使用范围确定,并根据市文创资金使用范围变化。

2.区独立支持项目资金:结合本区文创产业规划重点支持方向进行相应调整。

三、市、区两级文创载体公共功能建设项目扶持资金

根据上海市主管部门或闵行区相关文创载体管理办法,按年度认定文创载体的结果进行调整。

四、区级重点文创节展活动扶持资金

结合本区文创产业发展规划和重点领域、区域,按年度节展活动计划和重大活动评定结果进行调整。

第三条(支持范围)

区文创资金主要从营造文创产业发展环境、完善文创产业服务体系出发,聚焦创意设计、网络信息、传媒娱乐、文化装备、文化艺术产业等五大重点领域,支持文创领军企业快速健康发展,支持文创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包括文创产业载体)建设和推广应用,支持提升文创产品和服务品质,融合新模式、新业态、新应用,提升创造力、创新力,支持具有国际化、系列化、品牌化、特色化的大型会议论坛、博览展览和体育赛事等文创活动,支持具有发展前景、导向意义、自主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优秀人才和人才团队的文创产业项目。

第四条(支持对象)

一、优质文化创意企业落户扶持资金

申报单位应为202081日以后新引进的创意设计、网络信息、传媒娱乐、文化装备、文化艺术等领域的文创企业。

二、市、区两级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扶持项目资金

申报单位应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所申报的文创项目应具有创新性、引领性和盈利性,符合市文创资金申报要求及本区文创产业发展规划和重点方向,且申报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经济效益良好,诚信良好,具有较好发展前景。

以下申报项目不予支持:

1.已经获得过其他各类区级财政扶持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

2.曾获过市、区级文创资金支持的单位,若获支持项目尚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

3.五年内在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存在重大失信记录的项目申请单位。

4.其他不符合支持范围和条件的项目。

三、市、区两级文创载体公共功能建设项目扶持资金

申报单位应为经认定文创载体的运营单位,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实地办公均在本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报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经济效益良好,诚信良好。

四、区级重点文创节展活动扶持资金

申报单位应为活动的主办方或承办方,且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区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除外),申请单位具有承担活动的资金和实施能力,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经济效益良好,诚信良好。

第五条(支持标准)

区文创资金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支持:

一、优质文化创意企业落户扶持资金

对新引进的文化创意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5000万元及以上,纳税总额不低于300万元,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市、区两级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扶持项目

1.获得当年度市级文创资金支持的项目,按市级政策规定比例给予配套支持。

2.对通过区级文创资金初审,但未获得市级认定支持的项目,将根据区级评审结果,确定一批区级独立支持项目,按核定总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最高80万元。

三、市、区两级文创载体公共功能建设项目

1.对经认定的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文化创意产业示范楼宇、文化创意产业示范空间,按其公共功能建设项目费用的20%采用后拨付方式,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对经认定的闵行区特色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文化创意产业示范楼宇、文化创意产业示范空间,按其公共功能建设项目费用的20%采用后拨付方式,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四、区级重点文创节展活动扶持项目

1.对经区政府认可,符合闵行重点产业导向领域的企业、园区和行业协会,在本区举办的具有国际化、系列化、品牌化、特色化的大型会议论坛、博览展览等,并对产业有推动作用,按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采用后拨付方式给予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2.对纳入市级文创重点活动的项目,给予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一次性50万元的补贴;对获评区级文创品牌活动的项目,经认定,给予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一次性20万元的补贴。

第六条(支持方式)

区文创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安排使用,主要用于软硬件购置、设计研发、应用推广、改造装修等。

第七条(申报和管理)

一、优质文化创意企业落户扶持资金

(一)申报程序

区文创办负责申报通知,企业应在指定时间内,根据通知要求完成电子版和纸质材料编制和装订,报送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初审,经初审合格后报送区文创办复审。

(二)申报材料

1.《闵行区现代服务业政策项目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两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需原件验证);

3.企业上两年度财务报表及B类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新设企业需提供截止申报日的税控财务报表复印件);

4.企业租赁或购房合同、发票、凭证;

5.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项目评审

区文创办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企业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并完成对已发生的费用进行核定,确定拟支持项目和金额。

(四)项目审批

对评审确定的拟支持企业和金额,经区经委主任办公会审核后报区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确定最终支持项目和金额。

(五)资金拨付

通过审批的项目,按照核定金额,采用后拨付方式从区经委年度现代服务业政策专项中拨付。

二、市、区两级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扶持项目

(一)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应在指定时间内,根据年度申报指南要求,在市文创资金申报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并根据相关要求完成纸质材料的报送。市文创办经初筛后,下发各区文创办进行项目初审,经区初审后报送市文创办进行项目复审。

(二)申报材料

项目申请单位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具体清单根据市文创办年度扶持资金指南统一要求为准):

1.《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项目申请表(在建扶持类项目)》;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上一年度税控财务报表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之一的审计报告,新设单位需提供最新的税控财务报表;

4.如项目涉及土建、加层、外立面改造等,需提供项目的核准(备案)的批准文件及规划部门、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如项目购置设备及试验加工过程中涉及环境影响(如噪音、辐射、三废排放等),需提供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5.其他建议提供的相关材料:

1)项目申请表中财务履约能力测算表的证明附件。

2)项目涉及的成果或专利证书等。

(三)项目评审

区文创办会同相关成员单位,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经市文创办初筛通过后的项目进行初审,择优确定拟支持项目和区级扶持资金配套比例。

(四)项目审批

对评审确定的拟支持项目和区级扶持资金配套比例,经区文创办成员单位讨论复议后,经区经委主任办公会审核后报区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报市文创办进行复审。

(五)资金拨付

资金拨付将分为通过市级复审项目和区级独立支持项目两大类,项目拨付将按照相关财政专项资金报批程序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将扶持资金拨付至各项目承担单位。

1.获得市级文创资金支持项目,依据市文创办的拨付方式,按照区级扶持资金配套比例,在获得市级资金后,从区经委年度现代服务业政策专项中进行拨付。

2.获得区级独立支持项目,分两次拨付。首次拨付支持总额的60%,当年拨付;剩余的40%尾款在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予以拨付。

(六)项目管理

区文创办对文创资金支持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对文创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和中期评估。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推进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具体方式包括报表跟踪、专项稽查、实地调研等。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和《项目申请表》签订的完成日期和建设内容完成项目建设。获得市级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验收期,向区文创办报备相关项目验收情况,并向市文创办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获得区级独立支持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验收期,向区文创办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

(七)项目变更

文创资金支持项目发生重大变更,根据支持类型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获得市级支持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及时向区文创办报告,并向市文创办报告变更的事项和理由,区文创办将根据市文创办的核准意见对项目进行变更管理;二是获得区级独立支持的项目,需在变更发生3个月内,向区文创办报告变更的事项和理由,区文创办视情况作出继续支持或者核减支持金额的决定。对于擅自变更,以及停止项目实施(不可抗力除外)的单位,应限期收回已拨付的文创资金。有下列情形的视为重大变更:

1.投资主体发生变更;

2.主要建设内容、实施地点发生变化;

3.项目法人、负责人发生变更;

4.项目建设期发生重大变化(提前或延期6个月以上);

5.项目总投资变化10%以上;

6.其他规定的重要变更事项。

(八)验收流程

项目验收根据支持类型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获得市级支持资金的项目由市文创办牵头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流程和组织由市文创办负责,区文创办配合;二是获得区级独立支持的项目由区文创办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组织工作,具体流程如下:

1.验收申请

获得支持的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或《项目申请书》签订的完成日期和建设内容完成项目,并提交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获得区级独立支持的项目向区文创办提交申请(获得市级支持的项目向市文创办提交申请)。区文创办将在项目验收时间到期前3个月给予项目承担单位督促和提醒。

2.验收预审

区文创办在收到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后,组织开展项目验收预审,并出具预审意见。对于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组织召开项目验收会。对于验收申请材料提供不全的,不予组织召开项目验收会,并视作该项目逾期处理。

3.项目验收会

区文创办在预审完成后1个月内,组织召开项目验收会。参加项目验收会的专家由相关行业专家、行业管理部门专家和财务专家等组成,不少于5人。

4.验收结论

验收专家组对照《项目计划任务书》和《项目申请表》,重点审查项目的完成情况、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文创资金的使用情况等,并出具专家验收意见,专家验收意见主要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该项目通过验收,拨付尾款。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计划任务书》和《项目申请表》的要求,较好地完成预定的主要目标和建设内容,投资合理。

2)该项目原则通过验收,不拨付尾款。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计划任务书》和《项目申请表》的要求,完成主要目标和建设内容,但与原定的社会经济效益等目标尚存在一定差距。

3)该项目未通过验收,作结项处理,不拨付尾款。

项目虽完成大部分投资,但与《计划任务书》和《项目申请表》要求的主要目标和建设内容有较大差距的;或项目已建设完成但停止运营的。

4)该项目未通过验收,不拨付尾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项目完成内容与申报内容不一致;

2)资金使用方向和预算明细执行情况不合规,与审计结果不相符;

3)发生重大变化未报告及未变更的项目;

4)验收专家组认为不能通过验收的其他情况。

区文创办根据专家验收意见核定验收结论,并根据验收结论安排项目尾款拨付或根据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违规处罚。

(九)项目验收材料

申请验收的项目需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验收报告;

2.由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30人以上的A类会计师事务所)

3.用户报告(至少3)

4.项目设备和软件购置清单;

5.项目相关合同、发票、凭证复印件;

6.项目成果性文档(可以光盘形式提供),包括项目技术方案、成果图片集、培训方案、刊物等;

7.《项目申请表》复印件;

8.《计划任务书》复印件;

9.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十)项目验收标准

验收标准将根据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评定:

1.项目完成内容与申报内容的一致性;

2.文创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3.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

4.项目承担单位对跟踪管理验收工作的配合程度。

(十一)惩戒措施

1.对于逾期不完成或未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的项目承担单位,将取消尾款拨付。

2.对于逾期超过6个月以上,未进行项目变更认定的项目承担单位,取消该项目承担单位(含法定代表人)3年内申报文创资金的资格(做出结论起计),同时相关机构将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专项审计和监督,并视情况出具处理意见。

3.对于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承担单位,取消拨付项目尾款,并视项目实施情况保留追回已拨付资金的权利。

4.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文创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并将已拨款项全部收回,上缴财政。取消项目承担单位(含法定代表人)5年内申报文创资金的资格(做出结论起计)。把企业违规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三、市、区两级文创载体公共功能建设项目

(一)申报程序

区文创办根据年度文创载体认定结果,向经认定的文创载体运营单位发布公共功能建设项目申报通知,文创载体运营单位应在指定时间内,根据通知要求完成电子版和纸质材料编制和装订,报送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初审,经初审合格后报送区文创办复审。

(二)申报材料

1.《闵行区现代服务业政策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两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需原件验证);

3.园区获得市级、区级文创园区认定的证明材料;

4.园区建设公共功能项目预算清单、结算报告和费用审计报告;

5.园区建设公共功能项目合同、发票和付款凭证复印件;

6.企业上两年度财务报表及B类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7.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项目评审

区文创办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已认定的文创载体公共功能建设项目进行核定,审核公共功能建设项目的合理性,并对已发生的项目投资总额核定后,确定拟支持项目和金额。

(四)项目审批

对评审确定的拟支持项目和金额,经区经委主任办公会审核后报区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确定最终支持项目和金额。

(五)资金拨付

通过审批的项目,按照核定金额,采用后拨付方式,从区经委年度现代服务业政策专项预算中一次性拨付。

四、区级重点文创节展活动扶持项目

(一)申报程序

区文创办负责申报通知,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在指定时间内,根据通知要求完成电子版和纸质材料编制和装订,报送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初审,经初审合格后报送区文创办复审。

(二)申报材料

1.《闵行区现代服务业政策项目申请表》;

2.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两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需原件验证);

3.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上两年度财务报表及B类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新设企业需提供截止申报日的税控财务报表复印件);

4.活动方案、活动实施情况报告,活动项目经费支出审计报告(B类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5.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项目评审

区文创办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并完成对已发生的活动投资金额进行核定,确定拟支持项目和金额。

(四)项目审批

对评审确定的拟支持项目和金额,经区经委主任办公会审核后报区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确定最终支持项目和金额。

(五)资金拨付

通过审批的项目,按照核定金额,采用后拨付方式从区经委年度现代服务业政策专项中一次性进行拨付。

第八条(附则)

一、适用原则

1.除市级文件明确要求的区级配套以及本管理办法中区级重点文创节展活动扶持项目等条款外,企业当年度享受的区级各类产业政策扶持总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前三年度区级地方贡献总额扣除前三年度享受的区镇扶持总额。同时,政策资金由区镇按照8:2比例共同承担。

2.新引进的企业特指202081日以后注册或迁入的,否则视为存量。

3.本管理办法与本区其他各项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其中同一企业每年不可同时申报两个项目,同一项目在同一政策期内不得重复享受同类政策。

4.本管理办法如有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条款,则以国家相关法规为准;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颁布新政策,则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二、解释权

本管理办法由闵行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文件有效期从2021615日至2026614日。

沪公网安备 31011502019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