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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细则

[2020]92

 

第一条 为把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机遇,立足南部城市中心定位, 大力推进五型经济发展,进一步落实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联《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设立民营企业总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商规〔20191 ),鼓励内外资企业在奉贤区设立总部,加强在奉企业总部进一步集聚实体业务,拓展 功能,提升能级,促进经济转型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涉及资金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根据财政权责匹配原则,由区、镇(开发区) 两级按财力结算比例分担。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总部包括市级总部和区级总部。

市级总部,是指在奉贤区设立的经本市主管部门认定的各类总部,包括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贸易型总部、民营企业总部等。

区级总部,是指在奉贤区设立的经区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大企业总部、营运总部、区域性总部、高成长性总部。

第四条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须取得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的通知》(沪府规〔201931 号)的认定批复。

(一)所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本市设立,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在一个国家以上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跨国公司须以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形式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

(二)所称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是指虽未达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标准,但实际承担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一个国家以上区域内的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支持服务中多项职能的外商投资企业(含分支机构)。

第五条 贸易型总部须取得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根据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   企业设立服务全国面向世界的贸易型总部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商   综〔201548 )的认定批复。

所称贸易型总部,是指境内外企业在上海设立的,具有采购、分拨、营销、结算、物流等单一或综合贸易功能的总部机构。贸易型总部既包含传统贸易企业,也包含基于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从事撮合交易或提供配套服务的平台型贸易企业。

第六条 民营企业总部须取得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根据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联《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  设立民营企业总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商规〔20191 认定批复。所称民营企业总部,分为企业总部与总部型机构。

(一)企业总部是指,在本市设立,对其投资机构拥有控制权或行使管理权,经济性质以民营经济为主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

(二)总部型机构是指,外省市民营企业在本市设立,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省级区域内提供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服务,经济性质以民营经济为主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

三)本市认定为贸易型总部的民营企业,全国工商联公布的中国民营企业   500   ”“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   500   ”“中国民营企业服务业 100 中的民营企业可以直接认定为民营企业总部。

第七条 大企业总部、营运总部、区域性总部、高成长性总部由奉贤区认定,具体认定由奉贤区经济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认定。

(一)所称大企业总部,须满足下列条件:

12019 年(含)以后在本区注册的企业,新企业需经营满一年

2、上年末资产总额达到 1 亿元人民币,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 10 亿元人民币;

3、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 5 亿元人民币;

4、上年度经济贡献超过 4000 万元人民币;

5、在全国范围内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 3 家,其中至

少有 1 家是跨省企业。

(二)所称营运总部(含内外资,须满足下列条件:

12019 年(含)以后在本区注册的企业,新企业需经营满一年

2、上年末资产总额达到 5000 万元人民币;

3、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 5 亿元人民币;

4、上年度经济贡献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5、具有以下业务中的一种或多种:商品采购、分拨、销售和结算;生产研发和产品销售;服务及服务贸易;资金管理等;

6、获得总部授权,在奉贤区承担总部在中国区、亚太区或更大范围内上述业务的整合及运营职能。

(三)所称区域性总部(含内外资),须满足下列条件:

12019 年(含)以后在本区注册的企业,新企业需经营满一年

2、上年末资产总额达到 5000 万元人民币;

3、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 5 亿元人民币,投资类企业或研发类企业除外;

4、具有全国性或区域性营运、结算、管理、研发等一项或多项职能且上年度经济贡献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5、在管理区域内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 3 家,其中至

少有 1 家是跨省或跨区企业。

(四)所称高成长性总部(含内外资),须满足下列条件:

12019 (含以后在本区注册的企业,新企业需持续经营 3 年(含)以上,且经济贡献持续每年增值 30%(含)以上;

2、上年度经济贡献超过 800 万元人民币;

3、符合奉贤区产业发展导向;在所从事业务领域拥有核心技术识产权(企业自主研发或授权均可,申请前一年用于企业研发经费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 5%或具有全新的商业模式,有良好的业绩表现,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已至少获得 PE 公司 C 轮投资;或提供审计、会计、人力资源、检验检测、认证等专业社会服务,有利于推进奉贤区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建设,在国际国内由较高知名度。

4、企业管理层或主要管理营运团队常驻奉贤区;

5、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 3 家,其中至少有 1 家是跨省或跨区企业。

第八条 在奉贤区范围内设立的总部,工商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在奉贤区的,经认定,适用本细则。

第九条 本细则所称企业对奉贤区的贡献程度,是指综合考虑企业发展的实际需求、经济贡献、科技创新、促进就业、节能减排、社会诚信和安全生产等因素,并经企业贡献度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考核评定。

第十条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按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商外资〔2018190   号)予以执行扶持奖励;

贸易型总部,根据综合考核评定的企业对奉贤区的贡献程度, 参照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   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商外资〔2018

190 号)中的资金额度(房租除外)予以奖励,分五年按照每年 20% 的比例发放。

民营企业总部,根据综合考核评定的企业对奉贤区的贡献程度, 参照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商外资〔2018

190 中区级承担的资金额度(房租除外予以奖励,分五年按照每年 20%的比例发放。

第十一条 鼓励区内企业扩大规模、发挥功能、提升能级。对区级认定的大企业总部,根据综合考核评定的企业对奉贤区的贡献程度,给予 250 万元的奖励,分五年按照每年 20%的比例发放。对区级认定的营运总部、区域性总部,根据综合考核评定的企业对奉贤区的贡献程度,给予150 万元的奖励,分五年按照每年20%的比例发放。高成长性总部,为积极鼓励其快速成长、做大做强,可获得不

超过三年的培育期。根据综合考核评定的企业对奉贤区的贡献程度, 给予 100 万元的奖励,分五年按照每年 20%的比例发放。鼓励高成长性总部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升格成为更高级别的总部企业。

第十二条 经区级认定的各类总部,在融资、各类政策扶持上予以倾斜,对企业引进的人才在子女入学、医疗保障、申请人才公寓等方面提供便利;同时作为重点培育对象,鼓励其升级为市级总部。

第十三条 附则

(一)细则所鼓励支持总部指市级总部和区级总部。对既适用上级机关相关扶持规定,又适用本细则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后与本细则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如由区级总部培育认定为市级总部只补奖励差额。同一扶持对象在选择区级不同类型的财政扶持政策时可从优,但不得重复或同时享受。

(二)本细则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颁布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奉贤区已颁布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三)凡被相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的企业,不得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四)本办法自 2021 1 1 日起施行,至 2025 12 31 日止。


沪公网安备 31011502019128号